補助項目

身心障礙者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更新日期

99/11/22

聯絡電話

22272447

對象、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
2.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
3.傷病就醫,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伍萬元者。(合法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4.未滿65歲,罹患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專人看護,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 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伍萬元以上者(合法看護中心收據正本)。
5.列冊低收入戶醫療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方式、金額

◎傷病醫療:列冊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傷病看護:
1.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列冊低收入戶 為 一、五OO 元;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為七五O元。
2.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每人每一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傷病看護補助以六萬元為限。
3.列冊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全額補助,傷病看護補助每人每一年度最高以十五萬元。
◎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1. 5 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及住院看護費者。

應附文件

傷病醫療部份:
1.全戶戶籍謄本(含同生活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或互負扶養義務人間依法互負義務)
2.國稅局全戶財稅資料(含所得明細及財產歸屬清單)及綜所稅之稅籍清單。(列冊低收入戶者國稅局資料免附)
3.低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4.證明(由區公所出具證明)。
5.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6.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分擔費用證明。
7.橫式領據(填具申請人資料)。
看護部份:  
1.全戶戶籍謄本 (含同生活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或互負扶養義務人間依法互負義務)
2.國稅局全戶財稅資料(含所得明細及財產歸屬清單)及綜所稅之稅籍清單。(列冊低收入戶者國稅局資料免附)
3.低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證明(由區公所出具證明)。
4.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申請看護費用者,註明住院期間需專人照顧)。
5.醫院專業人員(主治醫師或護理長或社工人員)出具之專人照顧切結書。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蓋合法看護中心之統一編號之圖章(合法看護中心之證明)
7.看護(照顧服務員)須填具看護切結書並附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
8.橫式領據(填具申請人資料)。

作業流程

戶籍地之區公所(社建課)初審→市府社會處(身障科)核定

受理單位

戶籍地之區公所(社建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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