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規定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2.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1. 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2. 申請補助項目未獲社會保險給付、政府醫療補助或政府相同性質補助。
          3. 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本辦法所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
          4. 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或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增列表者。
  3. 申請輔助器具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表。
          2. 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如委託代理人辦理,則需檢附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或機構服務証明。
          4. 已蓋有申請人印章之領據。
          5. 三個月內填載有申請人姓名、地址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6. 切結書。
          7. 其他依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補助項目規定所需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七款之文件如係依標準表規定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治療師之評估報告者,應於申請前三個月內開具。

  1.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到宅評估服務:
          1. 設籍且居住本市身心障礙者之肢體障礙重度以上者。
          2. 設籍且居住本市包含肢障之重度多重障礙者。
          3. 設籍且居住本市之肢體癱瘓,無法自行翻身及坐起者。

輔助器具到宅評估服務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輔具資源中心或委託民間評估單位辦理。
經前項評估單位評估符合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之對象者,其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得免檢附醫師開立之診斷証明書及治療師所開具之評估報告。

    • 申請人應詳實填寫申請文件內容,並配合本府派員不定期追蹤服務,拒絕或無法聯絡者,於下次申請輔助器具補助時,得由本府到宅評估,並檢具相關証明文件始得申請。
    • 申請輔助器具補助,經審核通過者,由區公所逕予核發補助款。審核未符合規定,其能補正者,區公所應於七日內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區公所應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於接獲駁回之通知後,得於一個月內向區公所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 輔助器具補助款由本府預撥各區公所週轉金辦理核發,區公所應建檔並按月檢附受補助者印領名冊送本府歸墊撥付週轉金,並於年度結束時將週轉金餘額繳回。
    • 核定補助申請書表、補助款原始憑證由各區公所妥善保管,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 本規定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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